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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拆分业务进行节税筹划?

日期:2021-11-22 15:57:00

企业如何拆分业务进行节税筹划?

       导言: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同时经营着不同的业务。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企业(一般纳税人)如存在主营与兼营业务,应分别单独核算,否则将统一适用高税率计征。如企业在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的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和酒店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若该三项业务没有进行单独核算,则统一适用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从高计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而言,对境内注册的一般法人企业,不管其兼营何种业务,均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进行相应的业务拆分并以合理的模式运营则可能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额。本文也将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出发,谈谈企业应以何种模式对业务进行拆分运营,以达到合法节税筹划的效果。
一、在兼营业务盈利期,可将其拆分设立子公司运营,并合理控制子公司规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对一般企业而言,可将业务分拆采取成立子公司模式运营,如该子公司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且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则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最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最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如不对业务进行拆分经营,则需应统一按一般税率25%计算,这将使得企业遭受无谓的巨额税金损失。

如某境内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主营生产销售机器设备业务的同时兼营交通运输业务。交通运输业务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如不对交通运输业进行拆分经营,则当年该企经营交通运输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5万元(300万X 25%)。如将该交通运输业分拆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营,则该子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部分,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为5万元,100万到300万部分为20万元,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共为25万元,节省税额50万元,节税率高达67%。

二、在兼营业务运营初期,如预计亏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先采取分公司模式运营,待盈利时再转成子公司运营。
兼营业务在运营初期,往往需要大量投入,出现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可以考虑先用分公司模式运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公司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扣除分公司的成本、费用、损失、亏损等。

如境内某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主营机器设备业务的同时兼营酒店业务。酒店业务当年亏损100万,若该酒店以公司名义运营,则酒店当年亏损属于该企业的亏损,可由该企业从收入中扣除酒店亏损后再计缴企业所得税额。

此外,在该酒店实现盈利时,则可由分公司模式转成子公司模式运营,如前所述,将大大节省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将兼营业务拆分,采取子公司模式运营,并根据业务情况及条件,将该子公司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业务在采取子公司模式运营后,可择机将该子公司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需满足的条件,可参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此处不赘述。

自2008年1月1日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税、第三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免3减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