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企业免税新政的理解和相关税政组合
日期:2022-05-10 15:22:00
对小微企业免税新政的理解和相关税政组合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按照以往行文的习惯,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出一个公告,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事项,就免税对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征,还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行文规定。
对于本次出台的免税政策,虽然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免税,由于去年财税〔2013〕52号文件已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免税,因此可以组合起来执行,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可分别享受免税。
新政有一个重要问题尚需解决分歧:
即2013年8月起执行的2万元以下免税是不适用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的,由于个人(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以下同)适用的起征点也是2万元(以下免税),问题尚不明显,而现在财税〔2014〕71号的题目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既称“企业”理应不包括个人,这样看来,本次新出台的3万元以下免税的适用对象应不包括个人。但是,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公布的文告中又表述为“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财税〔2014〕71号与财税〔2013〕52号在正文的行文用语上还是体现了区别,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免税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而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税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有鉴于此,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来说,还需以正式公告形式予以明确为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按照以往行文的习惯,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出一个公告,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事项,就免税对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征,还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行文规定。
对于本次出台的免税政策,虽然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免税,由于去年财税〔2013〕52号文件已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免税,因此可以组合起来执行,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可分别享受免税。
新政有一个重要问题尚需解决分歧:
即2013年8月起执行的2万元以下免税是不适用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的,由于个人(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以下同)适用的起征点也是2万元(以下免税),问题尚不明显,而现在财税〔2014〕71号的题目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既称“企业”理应不包括个人,这样看来,本次新出台的3万元以下免税的适用对象应不包括个人。但是,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公布的文告中又表述为“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财税〔2014〕71号与财税〔2013〕52号在正文的行文用语上还是体现了区别,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免税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而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税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有鉴于此,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来说,还需以正式公告形式予以明确为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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