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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区别

日期:2022-05-10 15:24:0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区别

一、适用范围

1.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优惠政策

1.起征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纳税申报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