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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户起征点的通知

日期:2022-05-11 15:04:00

关于调整个体户起征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个体双定户而言,由于我局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则个体双定户应当以季度申报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季度起征点,确定季度应纳增值税额。 

以深圳市某商行为例,由于该纳税人12月份存在自开发票超定额的情况,其10、11、12月的申报销售额分别为19500、19500、66766.99元,合计季度销售额为105,766.99元,按季判断超高9万元,应纳税额为3,173.01元。 

对比此前按月判断起征点,该纳税人当季的应纳税额确实有所增加,但是新优惠政策下纳税人应纳税额也可能会减少。假设该纳税人12月份开票销售额为50000元,按照此前按月判断起征点的规则,本季度内10、11月份的申报销售额均低于月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第三个月超过月起征点,应纳税额1500元,季度应纳税额合计1500元;按目前按季判断起征点的规则,本季度内三个月的申报销售额合计89000元,低于季度起征点,季度应纳税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