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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起征点”上的筹划案例

日期:2022-05-11 15:29:00

个体户“起征点”上的筹划案例

   2012年初,红卫电机有限公司更换了财务经理,要求甲某为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结算。万般无奈,甲某求教于论坛各位老师。

  1、设计情景之一:

  “常有理”大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放弃免税,则属于征税货物或劳务,不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止范围,可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某按照“常有理”大师的筹划思路,说动了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后,如愿以偿代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公司结算了价款。

  甲某:谢天谢地,不愧大师啊,就是有办法!……

  第二个月,甲某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时被要求缴税。

  甲某: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和山东省鲁财税[2011]91号的规定,我从事的维修劳务本月销售额不足20000万元,不足起征点,应该免税啊!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由于你上月主动声明放弃了免税权,不但本月的税不能再免,以后36个月内也不能再免。

  甲某:啊!?咋会这样呢?啥大师啊?简直“坑爹啊”!……

  2、设计情景之二:

  “点金手”大师: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某本月销售额价税合计2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当然不会为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假如你协商公司同意,由每月结算改为两个月结算一次,结算的当月你就会超过起征点,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会根据你当月的销售额要求你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缴纳了相应增值税,自然就再无理由拒绝为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不足起征点的月份,自然还能继续享受相应优惠。

  甲某:好!这个办法好!我找厂里协商一下。

  公司应甲某要求由每月结算改为两个月结算一次,甲某按照两个月的业务量为公司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顺利结算了价款。

  第二个月,甲某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因销售额不足起征点仍享受了免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