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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又遇重大改革,7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22-05-16 14:50:00

深圳公司注册又遇重大改革,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公司注册又一重大改革,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改革要点:

1、多证合一。7月1日起注册的新公司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

2、竖版执照。为与全国保持一致,将目前在深圳实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种营业执照版式,合并为单一营业执照版式,并由以前的横版执照改变为竖版执照。

3、工商变更。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若旧证照遗失的,需履行相关证照的遗失补办手续。

4、旧照更换。2015年7月1日起,暂不受理商事主体的单独换照业务(即不涉及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变更,仅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业务),该业务可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多证合一、一照一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开展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

也就是说今后的营业证明将仅限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代码同时发挥着追踪企业信用、税务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多重功能。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的“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开展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38号),为进一步简化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决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网上登记方式,办理流程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完全一致。

为与全国保持一致,将目前在深圳实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种营业执照版式,合并为单一营业执照版式,并由以前的横版执照改变为竖版执照。

一、商事主体设立。内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需提交除申请方及商事登记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所出具的纸质文件材料的除外)须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需要提交第三方纸质材料(前置审批文件、第三方授权书等)的,可选择传统窗口模式办理。

二、商事主体变更。涉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下同)的变更统一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无需再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社保登记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社保变更登记。其他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变更登记模式办理。

2015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商事主体变更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应先核对变更前事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处理后再提交申请。

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若旧证照遗失的,需履行相关证照的遗失补办手续。

三、商事主体换照。2015年7月1日起,暂不受理商事主体的单独换照业务(即不涉及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变更,仅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业务),该业务可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商事主体注销。商事主体的注销仍按现行登记模式办理。

关于深圳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的“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要求,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现决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一、适用主体。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和按照 “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暂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适用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条件。

三、简化流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四、注销异议。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注销异议申请表的方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五、法律责任。企业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