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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18-01-05 18:03:0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

    二、对实名办税实行信用管理。除以下情形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办理实名认证: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认证。

    三、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